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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泥石流、滑坡、崩塌事故

1 、工程建设场地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

险性评估工作后,方可开展下阶段工作。

2 、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,工程建设仍未进行,必须重新进行

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。

3 、评估工作结束后,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

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时,必须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。

4 、评估工作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

和危害程度,逐一进行现状评估,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以

及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、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

评估。

5、 生产区域、生活营地严禁选址在泥石流、滑坡、崩塌等地

质灾害易发区域。如生产区域、生活营地选址在项目可研阶段地质

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之外的,必须对选址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

评估工作。

6、 开工前必须做好设计交底工作,包括安全交底和环保交底。

7 、施工期产生的开挖料和弃渣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运到

指定暂存场和渣场,严禁随意堆放和丢弃。

8 、泥石流、滑坡、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,建设单位必须在

9、汛前、汛后、持续降雨后和特殊工况(如地震、台风、北方冻前和

冻后等)下组织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。

10、防止水电工程压力管道安装事故